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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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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普选方案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政制事务局局长曾表示,政府会在《政制发展绿皮书》中罗列策略发展委员会(下称「策发会」)及社会对普选方案的意见。他又指出,普选方案须符合五项条件,包括符合《基本法》、不涉及修改《基本法》主体条文、得到香港多数市民支持、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以及能获中央审慎考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订下普选方案不涉及修改《基本法》主体条文的条件,是基於中央政府抑或行政长官的指令;如果两者皆不是,订下该条件的法理依据是甚么;

(二)在上述五项条件中,「获中央审慎考虑」的意思是甚么,市民如何知道中央政府在甚么情况下会或不会审慎考虑有关的方案;及

(三)鑑於策发会在討论行政长官普选的可能模式时,较多委员支持以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作为基础,来考虑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政府有没有研究该组成方法会不会剥夺一般市民的提名权,因而不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有,研究的结果;如果研究结果显示该组成方法符合有关规定,理据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特区政府的一贯立场是不能轻言修改《基本法》。根据国家宪法第62条,特区的制度由人大制定,人大亦根据宪法第31条为香港特別行政区订立了《基本法》,以体现「一国两制」及中央对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故此,任何普选方案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二)有关希望任何提出的普选方案有可能获中央审慎考虑的准则,事实上是建基於《基本法》本身的规定。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两个选举產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除了须取得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及行政长官同意外,亦须获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因此,任何普选方案要有机会取得立法会、行政长官和中央三方共识,才是可行的方案。

  若我们能按照循序渐进及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原则,並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就落实普选的方案在香港社会內部取得共识,相信这会获得中央审慎考虑。

(三)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就第25条(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產生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这项保留条文依然適用。

香港的政制发展须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是由《基本法》订定,而非源於《公约》。《基本法》第45条已订明,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行政长官。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