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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九 龍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第 四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林 兆 秀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都 贊 成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數 , 以 提 高 行 政 長 官 的 代 表 性 。 大 多 數 嘉 賓 贊 成 增 加 人 數 至 1 600人 。

  • 有 嘉 賓 指 出 , 無 論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多 寡 , 都 要 有 理 據 支 持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的 界 別 分 組 包 括 有 婦 女 、 家 長 、 業 主 委 員 會 、 分 區 委 員 會 、 互 助 委 員 會 等 。

  • 嘉 賓 亦 都 建 議 增 加 區 議 員 代 表 , 但 大 多 數 嘉 賓 不 贊 成 把 全 部 區 議 員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之 中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若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增 加 , 提 名 人 數 亦 應 相 應 提 高 。 大 多 數 嘉 賓 支 持 提 名 人 數 維 持 選 舉 委 員 會 全 體 人 數 八 分 一 的 比 例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贊 成 不 論 增 加 或 減 少 議 席 數 目 , 分 區 直 選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數 目 也 應 該 維 持 平 衡 和 對 等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不 應 該 增 加 議 席 , 以 免 增 加 政 府 開 支 。 有 嘉 賓 提 議 可 以 增 加 議 席 , 但 要 維 持 開 支 不 變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四 個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 分 別 在 九 龍 東 、 新 界 東 、 新 界 西 和 香 港 島 各 增 加 一 席 。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中 醫 、 中 藥 、 中 資 企 業 和 小 型 廠 商 四 個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大 多 數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逐 步 取 消 現 時 的 規 定 , 不 再 讓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人 士 出 任 議 員 , 因 為 這 些 持 外 國 籍 的 議 員 離 開 香 港 後 , 會 較 容 易 做 出 不 負 責 任 的 舉 動 。

  • 有 嘉 賓 覺 得 可 保 留 現 時 的 規 定 , 並 指 出 約 每 13萬 香 港 市 民 便 有 一 位 中 國 籍 立 法 會 議 員 , 因 此 可 以 按 相 同 的 比 例 釐 定 可 持 外 國 國 籍 議 員 的 數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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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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