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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西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五 日 )

第 四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羅 馬 麗 華 女 士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同 意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數 至 1 200人 , 既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 亦 可 吸 納 不 同 階 層 的 人 士 , 提 高 代 表 性 和 認 受 性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的 界 別 分 組 包 括 分 區 委 員 會 、 村 代 表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代 表 、 婦 女 及 青 年 等 。 至 於 他 們 所 佔 的 委 員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考 慮 人 口 比 例 、 稅 項 、 年 齡 等 因 素 。

  •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中 產 人 士 代 表 , 以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選 舉 。

  • 有 嘉 賓 建 議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非 功 能 組 別 的 代 表 應 佔 一 半 , 並 應 盡 量 避 免 「 一 人 多 票 」 的 情 況 出 現 。

  • 嘉 賓 認 為 現 時 的 界 別 分 組 有 重 覆 , 建 議 重 組 以 平 衡 各 階 層 利 益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許 多 嘉 賓 建 議 降 低 提 名 所 需 人 數 至 50人 , 以 便 讓 更 多 候 選 人 參 選 。

  • 有 嘉 賓 建 議 以 所 得 提 名 人 數 篩 選 候 選 人 , 例 如 五 位 獲 提 名 人 士 中 得 到 最 多 提 名 的 三 位 可 以 成 為 候 選 人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降 低 年 齡 限 制 , 以 鼓 勵 青 年 人 參 政 。

  • 有 嘉 賓 建 議 取 消 團 體 票 , 但 亦 有 嘉 賓 贊 成 保 留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贊 成 議 席 數 目 維 持 不 變 , 以 免 浪 費 時 間 和 公 帑 , 而 且 既 然 政 制 發 展 正 朝  最 終 實 行 普 選 的 方 向 邁 進 , 現 時 毋 須 在 議 席 數 目 上 有 任 何 變 動 。

功 能 團 體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嘉 賓 建 議 減 少 功 能 組 別 的 議 席 數 目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保 留 現 有 規 定 , 因 為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議 員 亦 會 照 顧 香 港 的 利 益 。 但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必 須 由 中 國 籍 人 士 擔 任 , 以 確 保 他 們 對 香 港 有 承 擔 。

其 他

  • 有 嘉 賓 建 議 縮 小 分 區 直 選 的 選 區 , 因 為 現 時 議 員 難 以 兼 顧 整 個 選 區 的 事 務 。 但 也 有 嘉 賓 認 為 現 時 的 五 個 分 區 是 足 夠 和 合 適 , 因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該 為 全 港 而 非 個 別 選 區 的 利 益 工 作 。

  • 嘉 賓 認 為 需 要 檢 討 「 比 例 代 表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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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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