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Content here

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西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五 日 )

第 二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曾 其 鞏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嘉 賓 建 議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增 加 至 1 200人 , 以 加 強 代 表 性 , 避 免 被 指 為 小 圈 子 選 舉 。

  • 有 嘉 賓 認 為 具 體 委 員 人 數 並 不 重 要 , 最 重 要 的 是 選 舉 的 準 則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嘉 賓 認 為 為 了 要 達 致 最 終 普 選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民 意 基 礎 必 須 擴 大 。

  • 有 些 嘉 賓 認 為 除 了 可 加 入 立 法 會 或 民 選 區 議 員 外 , 亦 可 加 入 互 助 委 員 會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等 代 表 。 但 嘉 賓 認 為 應 只 納 入 部 份 ( 例 如 30%) 而 非 所 有 民 選 區 議 員 。

  • 許 多 嘉 賓 建 議 增 加 中 產 界 別 代 表 。

  • 有 嘉 賓 認 為 應 檢 討 各 界 別 分 組 的 委 員 數 目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如 果 委 員 數 目 維 持 不 變 , 現 時 100個 委 員 提 名 已 足 夠 ; 若 委 員 數 目 增 至 1 200人 , 則 提 名 人 數 要 相 應 增 加 , 可 以 維 持 八 分 一 的 比 例 。

  • 有 嘉 賓 認 為 候 選 人 不 一 定 要 得 到 跨 界 別 的 支 持 。

  • 嘉 賓 同 意 應 設 立 提 名 人 數 上 限 , 讓 更 多 人 有 機 會 參 選 , 建 議 的 上 限 為 委 員 總 人 數 的 四 分 之 一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支 持 擴 大 選 民 範 圍 , 使 各 界 人 士 都 能 參 與 選 舉 , 但 不 用 增 加 新 的 界 別 分 組 , 只 要 提 高 界 別 的 包 容 性 便 可 。

其 他

  • 嘉 賓 認 為 現 階 段 訂 立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時 機 尚 未 成 熟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現 時 60個 議 席 經 已 足 夠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嘉 賓 都 認 為 無 需 增 加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 但 如 果 增 加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 功 能 組 別 議 席 亦 應 相 應 增 加 。

功 能 組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認 為 應 檢 討 現 行 功 能 組 別 議 席 的 界 別 劃 分 , 納 入 現 時 被 遺 漏 的 界 別 , 以 達 到 不 新 增 界 別 , 但 增 加 包 容 性 。 如 果 隨 便 增 加 新 的 功 能 界 別 , 可 能 會 導 致 更 多 社 會 紛 爭 。

  • 嘉 賓 提 出 不 應 將 現 行 的 界 別 重 組 或 分 拆 , 而 是 應 該 增 加 界 別 的 選 民 基 礎 , 因 為 檢 視 現 在 各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 已 可 以 達 到 增 加 被 遺 漏 界 別 的 目 的 。

  • 嘉 賓 擔 心 將 團 體 票 改 為 個 人 票 的 話 , 可 能 會 令 選 舉 更 混 亂 , 必 須 慎 重 考 慮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許 多 嘉 賓 認 為 應 該 只 有 中 國 籍 人 士 才 可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

其 他

  • 嘉 賓 認 為 如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應 先 檢 討 區 議 會 的 功 能 和 表 現 , 因 為 民 選 區 議 員 代 表 很 可 能 會 成 為 一 個 新 界 別 。

  • 有 嘉 賓 建 議 區 議 會 及 立 法 會 都 應 有 罷 免 制 度 , 以 便 社 會 作 出 監 察 , 從 而 加 強 管 治 質 素 。

回上頁

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