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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報告

第五號報告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地 區 研 討 會 ( 新 界 東 )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第 四 組 討 論 匯 報 要 點
小 組 主 持 : 張 達 良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大 多 數 嘉 賓 同 意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數 至 1 600人 , 每 個 界 別 選 出 400人 , 並 擴 大 選 民 基 礎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有 嘉 賓 建 議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第 四 界 別 加 入 分 區 委 員 會 、 滅 罪 委 員 會 , 防 火 委 員 會 等 委 員 。 但 也 有 嘉 賓 反 對 , 因 為 這 些 人 士 絕 大 部 份 由 委 任 產 生 。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嘉 賓 都 同 意 , 即 使 委 員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 提 名 人 數 也 應 該 維 持 100人 , 有 利 更 多 人 參 選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支 持 把 團 體 票 改 為 個 人 票 , 以 擴 大 選 民 基 礎 一 至 兩 倍 , 估 計 選 民 人 數 可 由 現 時 的 16萬 增 加 至 40萬 。 當 不 同 界 別 的 員 工 被 包 括 在 其 界 別 的 時 候 , 很 多 勞 工 界 的 基 層 已 經 被 納 入 在 選 民 範 圍 內 ,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行 政 長 官 的 認 受 性 。

其 他

  • 嘉 賓 都 同 意 以 普 選 作 為 最 終 目 標 。 在 實 施 的 時 間 上 , 有 嘉 賓 希 望 可 以 快 些 , 亦 有 嘉 賓 認 為 要 循 序 漸 進 。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大 多 數 嘉 賓 贊 成 議 席 數 目 維 持 不 變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嘉 賓 都 支 持 把 團 體 票 變 為 個 人 票 , 使 選 民 基 礎 得 以 增 加 , 向 普 選 邁 進 一 大 步 。
  • 有 嘉 賓 建 議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而 調 整 功 能 界 別 , 例 如 增 加 物 流 、 外 國 投 資 者 等 界 別 。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 有 嘉 賓 認 為 可 以 保 留 讓 持 有 外 國 國 籍 人 士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規 定 。

其 他

  • 嘉 賓 都 支 持 普 選 , 認 為 應 以 和 諧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達 致 全 民 選 舉 。
  • 大 部 份 嘉 賓 認 為 功 能 組 別 的 存 在 並 不 阻 礙 普 選 。 在 香 港 這 個 擁 有 中 西 文 化 和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社 會 , 值 得 保 留 部 份 專 業 或 功 能 組 別 以 體 現 議 會 精 神 。 如 果 保 留 功 能 組 別 , 並 把 選 民 基 礎 擴 大 , 對 香 港 的 發 展 比 較 有 利 , 亦 不 會 阻 礙 民 主 進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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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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